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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9-11 00:00:00 来源:红网双牌站 作者:周林海 编辑: 更多献策双牌

  据统计,当前80%以上的群众信访涉及法律问题,因此,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利用其专业优势协助政府部门解决信访问题是当前一种普遍采用的信访工作模式。2007年以来,我县通过“县委书记大接访”这一机制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模式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强反弱,直至消亡。面对我县新的信访形势,笔者对此提点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是亲民优势。一般而言,律师因民间性而具有亲民优势,与上访群众的关系比较融洽。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能以平民的视角、同情的心态、耐心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认真解答上访群众的咨询,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纠纷,提供相关法律救济和帮助。因而律师在上访群众中有一定的亲和力,对律师的答复和化解意见,上访群众较乐于接受。二是身份优势。律师是从事法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中立于上访群众与责任部门之间,这种中立身份使他们处理信访矛盾纠纷时,地位超脱,更具公信力。实践证明,一些上访群众往往既寄希望于政府,又不完全相信政府的矛盾心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上访事件的对象、事由,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这些上访人看来,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处理结果很难公允。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社会法律中介力量,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可以打消部分上访群众“官官相护”的顾虑,有助于缓解上访人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从而更为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三是专业优势。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律师参与信访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有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消除纠纷。律师参与调解信访矛盾纠纷,当事人比较信任,双方能自觉按照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四是成本优势。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具有公益服务属性,上访群众无须付出任何费用,即能获取针对很强、专业水准较高的法律帮助。“零成本”、无门槛以及法律服务的时效性、系统性和优质性等优势,都是其他部门很难提供的。因此,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受到上访群众的普遍欢迎。

  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析法明理,规制引导的作用。在接访中,一些上访群众中除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盲法、轻法、避法”的问题。所谓“盲法”,就是许多上访群众因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熟悉,或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而盲目上访。所谓“轻法”,就是一些上访人片面认为“法不责众”,只要上访就能解决问题,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和违法行为。他们中间有的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不能依法有序上访,甚至极少数人以缠访、闹访、无理取闹进京上访等极端手段相威胁。所谓“避法”就是一些上访问题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甚至惟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但一些上访人情愿上访,也不愿寻求法律救济解决问题。这些都集中表现在一些上访人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也表明依法治访是何等重要,加强法制教育何等重要、何等紧迫。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通过依法接待、宣传讲解法律政策、思想道德教育、疏导、劝导,帮助上访群众澄清模糊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反映利益诉求,做到既信“访”,也信“法”,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实现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二是解疑释惑、分流减压的作用。信访工作当前被称为“天下第一难”,难就难在新时期不同权利主张主体和利益诉求的信访矛盾纠纷,一段时间呈爆发性增长,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疲于应付处理;难就难在信访部门一方面经常面对一些法律和政策一知半解的上访人,另一方面也要经常面对一些专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很深很透的上访人。此外,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实施,信访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方面存在相对局限性,尤其在解答涉法问题方面较为突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可以有效地弥补这方面不足,减轻了信访部门的压力。使许多信访矛盾相对容易处理,甚至迎刃而解。三是传递信息、沟通联系的作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可以有效建立起各级党委政府与上访群众的联系纽带和沟通平台。党委政府需要和支持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期盼律师能够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渠道,希望律师把政府的声音用专业的语言表达给上访者。也希望律师把群众的呼唤、渴望和要求反馈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方面使矛盾能够尽快得到解决,另一方面通过化解工作寻找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以便在今后施政和制定政策时加以克服和弥补。四是依法公正、息诉罢访的作用。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律师能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能按照法律和政策等相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分析信访矛盾形成的渊源、定性、责任划分、化解过程及化解方案,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双方易接受的法律意见。一方面为信访矛盾化解的责任单位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灵活的调解技巧,调处的成功率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特别是对重大的群体性疑难信访矛盾的化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作为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参与信访,把原本就是应该依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从政治层面剥离出来,重新回归到法治的轨道,是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有利于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符合信访工作发展方向,值得提倡。

  三、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搭建平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效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作保障。我县尽管在2007年明确了律师配合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相关规定,但往往是在信访对象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时,才临时抽调人员参加,没有形成服务常态,在律师的来源和管理上缺乏统一和规范。这种不稳定、不规范的参与形式,影响了整体作用的发挥。因此建议建立政府信访部门、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采取党委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下发“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工作原则、奖励考核及保障措施,确保律师参与信访有据可依。二是明确经费报酬,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提供有利保障。律师参与解决的信访案件,往往都缘于疑难棘手的法律或政策问题,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费时又费力,参与律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这项工作。另外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报酬。此前我县由于律师参与信访接待都是义务性质的,所产生的费用、造成的工作负担,都没有相应的报酬作为补偿,更没有相应的工作经费,长期下去,难免影响了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因此建议下文明确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经费、用途以及报酬等,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加强协调管理,切实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质量和水平。党委、政府和信访部门应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给予高度重视。对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解决。对接访律师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认真落实,真正为信访人解决问题,维护接访律师的良好形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律师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律师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中,既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又能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切实适应接访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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